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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龙阳街道办事处 (盖章) 填报时间: 2024年11月 21 日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市场所 | 龙阳街道 | |
2 | 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 | 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 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5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6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7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 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 〔2012〕1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8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9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0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 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3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5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16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 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公共管理办 | 龙阳街道 | |
1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 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19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公共管理办 | 龙阳街道 | |
20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2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23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 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无 | 龙阳街道 | 已废止 |
24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 通﹝2013﹞34号) | 无 | 龙阳街道 | 已废止 |
25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公共管理办 | 龙阳街道 | |
26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 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27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28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 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29 | 建设用地 (含临时用 地)规划许 可证核发 (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30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3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其他类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2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 的核查 | 其他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3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 育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4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 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 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5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 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6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 (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 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 的处理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37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其他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市场所 | 龙阳街道 | |
38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39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 解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40 | 监督或督促逾期不交接的上一届村民委 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4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 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42 |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履职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43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 决定的处理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44 |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 其他类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4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46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 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4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48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49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50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行为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51 | 对阻碍自然灾害救助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5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四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8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59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60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2.《关于印发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9〕1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1〕9号)。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武民政〔2022〕31号)。5.《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24)6号)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61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6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第三款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63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64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2.《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临时救助分级审批制度》第三点分级审批权限:“临时救助金额低于城市低保4倍(含),由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65 |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6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6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68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69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1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2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3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4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5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2.《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6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7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8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79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0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1 | 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2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3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2.《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 平安建设办 | 龙阳街道 | |
84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85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 社会事务办 | 龙阳街道 | |
86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7 | 对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8 | 对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89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0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1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2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4.《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3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三十二条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4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5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6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7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四条 4.《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8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99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0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1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2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3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2.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4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2.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2.《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 3.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6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7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一条 3.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8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09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1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3.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3.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3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2.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4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八项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5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6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3.《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7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1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1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2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3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条第四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4 | 对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5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6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7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29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0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1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2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 2.《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3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4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5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6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2.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五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39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0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1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七条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2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3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2.《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05年)第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4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5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6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7 | 对未按要求建设、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四十四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8 | 对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49 | 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未按要求改造或重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0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 3.《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0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2014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2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3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2.《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4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5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2.《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6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7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8 | 对公厕的卫生设备、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59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2.《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0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1 | 对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2 | 对已获批准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3 | 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未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4 | 对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5 | 对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6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1.《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2.《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7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8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69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0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2.《湖北省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四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2.《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3.《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年)第十七条 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2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4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5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6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7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8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79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1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2 | 10.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2.《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3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4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5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
186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综合执法中心 | 龙阳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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