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 | 对违反《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 | 对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 |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调整,《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经2017年二次修正后,原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事项名称改为“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
1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3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4 | 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及水工程运行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等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湖泊、水库养殖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因投肥(药)养殖污染水体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订防止投肥(药)养殖污染水体的具体措施及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 | 对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 | 对违反《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的;(二)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的;(三)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19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20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 |
21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2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5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6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7 |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8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29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31 | 对违反《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自建排水设施,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2 | 对阻扰抢修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阻扰抢修排水设施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3 | 对在防汛排渍期间,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和养护单位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渍调度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在防汛排渍期间,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和养护单位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渍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4 | 对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污水漫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渍水、污水漫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疏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6 | 对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7 | 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的,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39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0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的,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尚水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1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 -11-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2 | 对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的;(二)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的;(三)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3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3.《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的,责令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保护河道、堤防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4 | 对未经同意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排水或者引水涵闸通过损坏涵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5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6 | 对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视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7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长江) | 行政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8 | 对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长江) | 行政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49 |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长江) | 行政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0 | 对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2 | 对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每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要求暂停采砂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3 | 对采砂船舶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4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5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6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7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在湖泊水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除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征收;属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8 | 对违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法填占湖泊的; 2.《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59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拟订退地还湖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禁止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干扰、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0 | 对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2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6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69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0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1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4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5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7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8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7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1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2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3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4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5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6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7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8 |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89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0 | 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1 | 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2 | 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3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4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5 | 对拒不清除洪障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由分洪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停产、转移,到期不清除、停产、转移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强制清除、停产、转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6 | 对未经同意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排水或者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五)未经同意,车辆通过与堤防道路相连的排水和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除负责赔偿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7 | 对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起防洪作用的自然高地,不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99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0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1 | 对水务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2 |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务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3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挂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4 |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5 | 对行为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6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7 | 对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水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8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09 | 对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0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2 | 对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九条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4 | 对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配套设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5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6 | 对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7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19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0 |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1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辖区内除自来水公司外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除自来水公司外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122 | 对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二十八条: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3 |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4 |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负责辖区内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对违法个人进行处罚。 |
125 |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负责辖区内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对违法个人进行处罚。 |
126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7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28 |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2.《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负责辖区内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对违法个人进行处罚。 |
129 | 对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30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并处以直接责任人 200 元、责任单位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负责辖区内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对违法个人进行处罚。 |
131 |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长江) | 行政处罚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32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33 |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水行政执法专职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3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按行政区域划分,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135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136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进行处罚。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
137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赋权街道:对在本辖区内发生此类违法行为的村(社区)、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 |
13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39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40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41 | 大型灌区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取消,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不涉及大型灌区 |
142 | 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调整,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为区发改局职能,区水务局无此类事项 |
143 | 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暂停实施,近五年未发生 |
144 | 大型水闸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取消,武汉市不涉及大型水闸 |
145 | 湖泊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调整,湖泊综合治理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为区发改局职能,区水务局无此类事项 |
14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4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48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订)》(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拟取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原由水利部实施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 |
149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0 | 水资源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第三条第三款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三)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1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第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沟、治坡的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2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3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4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5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6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7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8 | 对因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六条:因河势变化和防洪安全的需要,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中止采砂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59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0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或者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违法填占湖泊的;(二)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1 | 对违法填占湖泊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2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3 | 对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4 | 对擅自吹填、打桩、筑埂等侵害湖泊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中心城区湖泊禁止渔业养殖,现有的渔业养殖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退养。其他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的,不得围网、围栏、投施肥(粪)养殖,不得养殖珍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编制渔业养殖规划,制定渔业养殖技术规范,确定具体的养殖水域、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等。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标准的废水和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泊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级政府规章:《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65号)第二十四条: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5 | 对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障碍,可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7 |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8 | 对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6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破坏植被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破坏植被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0 | 对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1 | 对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2 | 对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3 | 对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由分洪区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停产、转移,到期不清除、停产、转移的,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强制清除、停产、转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4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5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6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7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8 | 对水资源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的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6.《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二十条; 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十条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79 | 自建设施用水计量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用水定额标准、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和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订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用水应当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量,由节水监管机构参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计量数据予以核定;使用自建设施供水或地下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量,由节水监管机构直接计量。用水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性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0 | 对水资源费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三条: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1 | 对防汛抗旱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第十五条规定:堤防、水库、泵站、涵闸、水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按受其监督。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2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采砂船舶登记造册、集中停放、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五)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3 | 对水土保持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林区采伐林木,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方案,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对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土保持林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五条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4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湖泊管理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 行政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排水和工程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6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规定:“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7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行政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8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
189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行政备案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和湖泊局堤防科 |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水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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