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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建立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与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辐射环境安全。
至2021年底,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辖区内现有核技术利用单位30家,涉及使用放射源的单位3家,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2家,其余25家单位均为使用射线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区域内或区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区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时,参照本预案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及区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相互协作。在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管理,科学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在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科学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处置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区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辐射事故应急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安全保卫警戒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护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2.1组织机构组成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环球国际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必要时,总指挥可授权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作为总指挥替代人。
副总指挥:由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科经局局长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科经局等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及经开相关负责人组成,视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按照《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按照《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2.2.1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定向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提出动用军队以及其它支援力量的请求;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辐射应急日常工作,是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成员单位指派人员组成;贯彻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制定和修订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区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监督检查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对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负责向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
(2)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后组织指导全区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及舆情管控。
(3)区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的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协调指挥本区社会救援力量,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队伍参与应急;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参与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7)辐射事故发生地各街道及经开:协助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疏散、撤离相关人员;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协助现场协调。
(8)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参与制定辐射事故控制规划,并将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1)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12)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临时撤离居民的安置、回迁等场所的建设工作。
(13)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水体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4)区科经局:负责监测、分析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辐射事故引起的火灾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部门应当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成立相应处置工作组。
2.4.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及经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事发地现场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4.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4.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跟踪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4.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及经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执行人员疏散撤离、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4.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全区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剂量评价、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密封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核技术利用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本区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蓝色预警由事发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1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报告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和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
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报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6.2 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1.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及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报告。报告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方式报告
4.1.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4.1.2.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报告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方式。
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并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逐级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4.1.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三类。
(1)初报。初报在发现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涉事企业基本信息、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终报。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辐射事故发生时,所属街道或管委会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避免事态扩大。
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指挥部负责处置,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属于较大辐射事故、重大、特别重大和跨区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报区指挥部,接受武汉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或发生跨区辐射事故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I级、II级响应启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根据《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级、II级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2)III级响应启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武汉市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
(3)IV级响应启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指挥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区级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市指挥部派相关专业组支援),并及时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武汉市指挥部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有关市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帮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4)发生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由武汉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由武汉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地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4.3.1响应启动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长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向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IV级响应启动建议,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立即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4.3.2事故处置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在区指挥部介入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监测处置组具体实施,阻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范围,完成事故处置工作:
(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
(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
IV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
监测处置组负责收贮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处置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协助安全保卫组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组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医学救援组负责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并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
事故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应根据响应级别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
4.3.2应急防护与疏散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特点与现场监测数据等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划分外警戒区和内警戒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区指挥部提出采取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实施。如现场附近存在易失控放射性物质,出于现场安全防护的需要,可由监测处置组将其暂时收贮。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安全。
4.3.3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单位应及时交换自身所掌握相关涉及辐射信息,并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处及时更新相关情况,汇总信息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
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批准下,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舆情信息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社会面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可视情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请求,在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援下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处置行动进展情况和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判断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经区指挥部研判、批准后宣布终止Ⅳ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及时上报辐射事故终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上报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设专人从事辐射管理工作,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配备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技术人员,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
区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响应工作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经区指挥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确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生态环境及科技部门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区指挥部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详见《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的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按照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Ⅱ、Ⅲ类,详见《射线装置分类》(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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