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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
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以下简称审管联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武政办〔2023〕75号)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之间的审管联动工作。
第三条 审管联动实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武汉市审批与监管一体化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审管联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推进审管联动改革,健全审管体制机制,解决审管联动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转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综合行政审批的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压缩时限、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三)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编制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等事项清单,贯彻落实市、区司法局清理的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牵头做好审管事项映射、审管环节关联等工作;
(四)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做好行政相对人信用、告知承诺书等方面的审核工作;
(五)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公布本部门可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在作出审批决定时收齐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予以审核;
(六)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踏勘、技术评审等工作;
(七)作出审批决定后要将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推送至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综合执法部门;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二)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领和报送监管事项清单,配合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
(三)编制部门及街道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并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做到数据同源、动态调整、联动管理;
(四)根据监管事项的风险程度和监管要求,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
(五)坚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突出重点,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六)加强与审批部门的业务协同,对专业要求高、业务复杂等相关许可事项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审批部门召集的联席会议,积极配合做好联合踏勘、技术评审等工作;
(七)认领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信息,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监管信息;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职转办应当在市职转办的领导下加强审管联动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和维护。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明确1名从事审管信息联动工作的联络人(或分派人),如联络人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向区职转办报备。
联络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事项、人员、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定期登录平台查阅信息;
(三)负责平台的信息推送、工作衔接、问题反馈等工作;
(四)按时参加审管联动联络员会议及培训。
第九条 监管人员对分派的监管任务及时开展监管,反馈结果信息,并及时反馈事项、人员调整信息和审管联动平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审管联动机制
第十条 依托审管联动平台,加强审管联动数字化建设,鼓励开发商事登记、工程建设、经济发展、社会民生事务等领域的场景应用,区职转办负责场景应用的统筹推进。
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场景应用项目申报并积极使用已上线的场景应用。
第十一条 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应当依托审管联动平台,相互推送包括审管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第十二条 审批信息推送。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湖北省政务一体化平台或武汉市政务服务智慧3.0系统,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即时推送给监管单位,或者通过专业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推送的审批信息包含基本信息、业务信息、流程信息、材料列表、办理意见和审批结果。实行告知承诺的,还包括申请材料、承诺书等信息,如有其它信息确需推送,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与区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暂未实现系统连通的,由审批部门在审管联动平台填报后进行推送。
第十三条 监管任务分派。各监管单位联络人负责审管联动平台上监管人员与监管事项的配置,如有人员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平台推送审批信息后的任务分派包括下列两种方式:
(一)按照监管人员和监管事项的配置,平台自动将审批信息推送到监管人员;
(二)尚未完成配置的,由监管单位相关科室(站所)联络人或分派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分派,确定监管人员。
第十四条 监管任务认领。监管人员认为收到的审批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在任务认领前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反馈意见。经确认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任务的认领。
监管人员自认领监管任务起将行政相对人及相关活动纳入监管范围,超时未认领的视为默认认领,并由监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监管结果信息推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经核查未履约或部分履约的,应在申请人承诺期满(未明确承诺期的默认为2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结果信息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至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承诺期满未推送结果信息的,视为全部履约,由监管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结果信息进行处置,并将结果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相关监管单位;
(二)对纳入日常监管的事项,监管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出的与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相关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或意见等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至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
(三)未与审管联动平台打通的,由监管人员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上录入监管结果信息;
(四)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况,相关单位收到有关文件后,当日应立即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反馈。
第十六条 撤证处理。发生依法需撤销、撤回行政许可情形时,监管单位应当在实施监管行为的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函告或者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将带电子签章的函件推送到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等相应处理,并于做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单位。
第十七条 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审管联动平台落实联合勘验、联合评审、联合会商等工作。
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技术评估、检验检测、听证的,由审批部门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发起请求,各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审查过程记录,提出审查建议,并将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或报告及时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反馈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实施审批。逾期未到场的视为同意。相关文件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
审批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需要进行联合评审的,由审批部门在审管联动平台发起联合评审请求,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专家库中遴选,并通知专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发送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联合评审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审批部门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复杂事项的,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业务指导申请,区行业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统一答复和指导。对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与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报请环球国际(中国)官方网站 决定。
第十八条 区街审管联动工作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审批信息接收和监管信息反馈工作可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或街道综合执法平台进行。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特点、社会信用等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和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预警提示、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一条 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承诺书、撤销处理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以及履约践诺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职转办对审管联动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估检查,考核标准将按照市级相关要求实施,定期进行通报,审管联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其他违法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推进本细则实施及相关改革制度探索和先行先试过程中,对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照《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审管联动相关事宜,按照《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武政办〔2023〕7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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